--------关于对湖北利川市忠路镇“5.14”鞭炮爆炸事故的调查
为生者讨公道 为逝者讨说法
前言:十三条鲜活人命,撼不动相关责任人的官位,利川市历史以来的一次最大爆炸惨案毁灭了好几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如此严重的恶果,尽然是违法生产鞭炮酿成的悲剧。为什么在人口稠密居民区非法生产鞭炮?是谁让该事故埋下如此大的安全隐患?是谁掩盖了本案的事实真相?是谁应当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却至今仍逍遥法外?
祸起违法生产 损失触目惊心
1995年5月14日,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综合村居民在制造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造成13人死亡,炸毁房屋11间。让5名童工伤命,其中最小者仅5岁;5名成人;1名17岁的学生;1 名被母亲背着过路的男婴。另有7人因此受伤,其中4人重伤。
据当年扑进火海施救的谭定忠讲,他住家离事发地点约800余米,在95年5月14日下午4时许,他们听到爆炸声后赶往现场,当时浓烟烈火,使得街上多家房屋着火倒塌。他当时见此险情,顾不上什么,就上前抱着水龙头向烈火喷水,在灭火过程中,不幸被一飞来的木棒击中头部,他当即昏倒。之后,他被送进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十多天后才苏醒,接着住院三十多天,花去医疗费上万余元。
刑责张冠李戴 民责赔偿未了
后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0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锐锋自1987年以来,在自己家中生产销售鞭炮,1995年5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谭锐锋与其妻雇佣人员在生产鞭炮过程中,因桌椅移动与鞭炮原材料引线摩擦起火燃烧而爆炸,造成兰明英等13人死亡,谭定忠等4人重伤,炸烂房子10余户,直接经济损失达11余万元的重大事故,指控谭锐锋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以(2002)利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谭锐锋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受害方等7人经济损失共计4万多元。
然而,据受害方亲人讲:“谭永谦、谭锐锋父子至今没有赔偿一分钱的经济损失,本案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人没有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受害方众人均对此判决不服,后来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有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谭锐锋不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凡兵、邹文斗、邹明明、朱翠娥、胡安祥、吕大明、吕大林诉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谭永谦与该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中院于2003年4月8日作出以(2003)恩州中刑终字第4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遇难者无着落 见义勇为者无落实
本案遇难者的家人在控告中称,要求依法追究谭永谦在制作烟花爆竹时因雇工操作失误,导致特大爆炸事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死者安葬抚恤等费用;要求对救灾中的伤残者依法定补。
记者据调查了解到,该次事故中,利川市忠路镇综合村5组农民谭锐锋夫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证照,在自己家中非法从事鞭炮生产。本爆炸事故当年在利川市内及周边地区几乎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但对于本次事故的赔偿,就连法院的判决数额,一分文未兑现于遇难者家人,就是地方群众的捐款也未拿给遇难的家人。对于参与当年抢险救灾的谭定忠至今仍未得到“见义勇为”这个名符其实的称号。
利川市残疾人联合会于1998年作出谭定忠为四级智力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75%以上的结论;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又以利法技医鉴[2002]159号《法医鉴定书》确认谭定忠的损伤是九级伤残。残疾人联合会于2009年7月16日对谭定忠颁发了残疾证。
利川市忠路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7日对谭定忠打火救灾受伤的调查情况说明:“谭定忠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时,不惜生命安危前往救助,在抢险过程中不幸伤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规定,我们认为谭定忠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利川市公安局忠路派出所也认定其属于见义勇为,但谭定忠的“见义勇为”至今也未得到落实。(记者 郭炫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