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法院龙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原、被告所生小孩由原告马某抚养,被告李某不支付抚养费;原告自愿补偿被告损失贰万元。
原告、被告于2001年认识后同居生活,2002年5月生育一子马晓,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着同居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性格缺点逐渐显现,为生活琐事不免时有争吵。2004年,马某外出浙江打工,自此很少回家。被告怀疑其另有新欢,可路途遥远也很难核实。双方的同居关系亮起了红灯。今年,马某突然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双方的孩子。被告辩称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并且自己对待家庭一向是任劳任怨,孝敬公婆,尽心育子,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希望法庭能做和好工作。主审法官查明双方并非合法夫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仅对子女抚养进行裁决。法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告知双方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双方之间涉及小孩抚养问题,法院才予以受理。法官从情、理、法方面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法官点评:非婚同居者选择了法律真空地带的生活方式,选择不接受婚姻对双方约束的同时,就应该自己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不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随意解除同居关系而导致弱势一方难以得到合理补偿等等。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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