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受理原告赵某(男)诉被告王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作为双方父母想法都一致,都想走访、看忘、了解一下对方的居住环境、家庭人口及收入状况以及所处 地理位置(是好是坏),2010年5月,被告王某与其父(70岁)及媒人等六人一行前往相隔60公里(曲奇山路)的原告赵某家探望家底,当天晚上,原告父母只为儿子找到了一个好媳妇,心里很是高兴,并热情按农村习俗方式款待了被告一行,在吃饭喝酒时,被告及媒人提出要原告家送其一棵杉树,以便今后被告之父用作老木,原告父母一声应下,接着又说,要原告家给王某多少多少钱,原告父母在媒人的劝说下,也就答应了,这门亲事不就这样搞定了吗?但这事并非这么简单。
2010年5月,原、被告双方均其在父母的同意下,决定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双方吃住在一起近一年半,不知什么原因,被告就离开了原告, 后来称是其父病重住院离开的,经原告电话联系不通,就这样,原、被告的婚约从此消失,原告为此事到处寻找,打听下落,付出代价,后来得知,被告与随其父到外地去了,为此,原告诉讼本院,要求解决。本院通过多次与被告家人联系后,于2013年3月18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
最后,以此案告诫人们,订立婚约关系,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 蒋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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