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下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和解执结一起因借车给无驾证工仔使用引起的交通事故至人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覃建生(车主)在被执行人廖永康(直接责任人) 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当庭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谭立青,谭天荣赔偿款161685.06元,加上该案诉讼前支付的抢救费及治疗费31923元,覃建生共计承担赔偿款达193608.06元。
2012年3月25日,覃建生将自己一辆摩托车借给其无驾驶证的工仔廖永康使用。同日下午4时,廖永康驾驶该摩托车从金城江往东江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江镇东江氮肥厂路口时,因廖永康未掌握驾车能力,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该车撞对过路的六旬老人韦美研致重型颅脑外伤,经治疗无效于同年4月10日死亡。覃建生开支抢救和治疗费用31923元。死者韦美研儿子谭立青、丈夫谭天荣因与覃建生、廖永康协商赔偿无果后于同年6月诉至法院。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0日作出判决,由廖永康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谭立青、谭天荣经济损失161685.06元(抢救和治疗费用31923元除外)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44元。覃建生对廖永康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谭立青、谭天荣于2012年12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金城江区法院执行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廖永康系从学校刚毕业回乡的学生,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覃建生系个体老扳,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执行法官经过多次耐心释法说理之后,被执行人覃建生愿意履行生效判决。3月22日下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覃建生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谭立青、谭天荣赔偿款161685.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放弃逾期支付利息。当日,上述款项巳兑现完毕。
至此,一起因随意借车给无驾证工仔引起交通事故至人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件得到和解执结。但被执行人覃建生付出了沉重的赔偿代价。(文中姓名为化名)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韦汉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