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0年农历7月,云南省巧家县一个边远小山村村民方某到王某家提亲,王某收了彩礼11000元后同意将其未满十四岁的女儿 “许配”给方某。于是方某将王女带回家中,过着“夫妻”般的生活,致使王女怀孕。案发后,方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检察院以方某犯有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强奸罪成立,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理透析: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虽未实施上述任何手段,且双方的性行为是自愿的,可为什么还会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呢?原因是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17日在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所作的《关于行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对被告人以强奸罪进行了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本案的发生实在是值得人们深思。我们的国家己经进行了多次的普法,可是现在的农村,尤其是偏远的山村,法盲还普遍存在。就本案而言,如果案件的当事者能够对《婚姻法》有基本的了解,知道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男不得少于22周岁,女不得少于20周岁,案件很可能就不会发生;如果知道不办理结婚手续就同居属非法同居,案件也可能不会发生;当然如果能知道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犯罪行为,案件就更不可能发生。可事实是他们都不知道,受害幼女的父亲不知道,被告人不知道,当然受害的幼女就更不可能知道了。也许在他们的心中,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父母之命,媒说之言,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却不知他们都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理念,那就是任何人、任何事都不可能有超越法律的权限,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由于不懂法,也致酿成今天的悲剧,不得不另人挽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法教育,把国家的法律法规交给农民,让他们学法、用法、守法、护法已经刻不容缓。作为法官,以案释法是我们的本职,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让更多的人对法律有尊重和敬畏之心。 作者: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李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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