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幸出车祸身亡,妻子、四岁的幼女与公公发生了继承权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由公公给付其儿媳妇、孙女现金6万元。3月20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执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的执行案件,为申请人执行回6万元的现金,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王娟与刘建军于2007年结婚,2009年生一女孩取名刘芳芳。2012年4月,刘建军驾驶朋友王小军的车在洛川县谷咀沟发生交通肇事,致刘建军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王小军赔偿刘建军死亡赔偿费、埋葬费、老人、子女抚养费共计20万元,由刘建军之父刘云领取。刘云用赔偿款支付了埋葬费3.6万元,清偿了刘建军的贷款利息3307元,剩余的160693元刘云以老两口养老为由自己留用,同时拿走了刘建军生前的7张债权欠条。王娟仅领取了刘建军所在单位补发工资2.3万元,其余一无所获。2012年7月,王娟、刘芳芳请求法院判令刘云支付赔偿款20万元。洛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刘云给付王娟、刘芳芳现金6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刘云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王娟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刘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王娟、刘芳芳现金6万元,并如实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之后执行法官多次将刘云和王娟召集在一起进行面对面的谈话,为他们耐心讲解法律,分析情理,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由刘云分两次全部给付案件款。3月20日,王娟领到了全部的6万元案件款,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文中人名均系化名)陕西省洛川县法院 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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