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二年,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公诉案件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53件。根据上述案件分析,除了盗窃案件和故意伤害案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依然居高不、成为历年来位居榜首的刑事犯罪案件之外,还具有如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 危险驾驶罪明显有所上升。二0一二年此类案件竟有11件之多,犯罪嫌疑人不论驾驶何种交通工具,但都毫无例外地在醉酒状态之下过失实施了犯罪行为,而醉驾行为的本身却是故意的。其中更有部分犯罪嫌疑人是在既无驾驶证件又处于醉酒状态之下驾驶车辆而酿成人间悲剧的。而同一时期,因非酒驾导致的交通肇事罪也不过10起。这从一个角度说明社会上普遍对于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的违法犯罪尚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也说明人们普遍对饮酒驾车报以侥幸心理。因而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宣传和打击力度十分必要。
二、 诈骗钱财犯罪不仅有所上升且具有自身特点。一是结伙作案者多,据统计,当年有此类案件8件14人,其中仅2件系单独作案,其余均为结伙作案,结伙作案率为85%以上。二是成年女性犯罪者占百分之四十有余。如外地人罗某曾经因为以假结婚或谈恋爱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不久即故伎重演,组织新的同伙流窜至我县观音镇等地继续如法炮制敛取他人钱财。这充分说明,在金钱至上、人欲横流的社会风气之下,不良妇女们的廉耻之感和抵御诱惑的能力明显弱化。三是流窜作案者占整个此类案件的%85,因为不是本地人而使实施作案无所顾及,加之此类案件往往是团伙协作,各自扮演不同身份的角色,很容易使他人轻易上当受骗。四是诈骗手段有向智能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如古某某与李某以电子等高科技手段窃取他人号码而骗取他人钱财。
三、 贩卖毒品案件有所上升。因为我们这里地处山区,过去有些犯罪在此地区闻所未闻,而如今,发达地区、沿海地区出现的犯罪,也在本地区有所蔓延,如贩卖毒品案件就是如此。二0一二年公有此类案件2件5人,与过去逐渐呈上升趋势。这还不包括业已存在而未案发的潜在违法犯罪行为。
四、 重新犯罪与累犯比例惊人。2012年各类刑事案件中,有13件15人属于重新犯罪或累犯,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不到30岁;其中出狱后不到两年或者在取保候审、缓刑阶段接二连三作奸犯科的累犯有11件13人。如张某某在过去的十年之内多次作案三次获刑,仍不知悔改,可见其主观恶性之深;在重新犯罪与累犯犯罪嫌疑人之中,既有连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又有身犯多种罪名的;如杨某某在出狱后的当年内又连续三此作案,可谓肆无忌惮;再如李某等人先前因强奸而触犯刑律,后又因盗窃而锒铛入狱;尤其是韩某,先后分别因抢劫、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而三次身陷囹圄。事实说明,青少年犯罪和累犯惯犯的问题并没有因为法律的打击与制裁而有大幅度的好转,反而其反弹的密度和烈度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也充分说明,在维稳的前提之下,各级政法机关所面临的形势仍然任重道远,不能掉以轻心。当然,面对当前刑事犯罪的种种表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种种心态,鉴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员均为无业人员,理应引起我们将违法犯罪问题作为社会问题进一步加以研究的重大课题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在打防之外的引导疏导安置等有效手段,以应对日益纷繁的治安形势,而不能仅靠一打了事,屏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
公民在经济适用房面前应有法律意识
经济适用房为什么成了商品房?“房叔”、“房妹”们的事件是当前经济适用房腐败的一个缩影,典型地折射出经济适用房的黑色利益链。据调查,流失的房源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在烦琐的审批过程中,职能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强留房源;二是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为了便于疏通各种关系以及照顾自身社会关系,自行预留部分房源;三是管理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房源,我们在痛恨赃官贪得无厌的同时,有必要提醒广大公民:在经济适用房面前应当具有法律意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在高房价形势引发经济适用房纠纷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因产权之争而引发纠纷;二是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低估政策风险而引发纠纷;三是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不了解房产性质和政策限制出卖房屋,导致交易不能而引发纠纷;四是买卖双方合同条款约定的随意性,实际履行时间超出约定时间而引发的纠纷;五是因中介隐瞒房屋的政策信息误导交易双方,而导致引发纠纷。上述问题的出现既有无知的因素,也有行为人一方的恶意为之而导致,都从客观上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和磨擦,因此我们说公民在经济适用房面前不可盲目无知,而应树立法律意识以捍卫字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法规而进行购买和交易,严格依照购买资格购买住房,不得因牟利或其他原因“倒卖”购房资格,以避免出现纠纷。中介公司应依法加强自律和自身的行业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严格查处中介机构在经济适用房交易的违法违规服务行为,若出现恶意违规违法交易服务行为应严格依法加以制裁。 湖北郧西县检察院 高彦夫 刘金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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