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二中于3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衡东二中再次拉响流感预防警报,高一某班被查出已有20多人感冒发烧,后经确诊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者为8人。学校放假一周,但是后来疫情继续扩大,发现学生感冒发烧人数已经高达60多人,确诊36人,学校再放假一周。甲型H1N1流感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其病原体是一种新型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群中传播。甲型H1N1流感潜伏期一般为1-7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根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并且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而不是学校安排放假,让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学生回家,有可能造成疫情继续扩大。这样的应急处置方案是否不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所有突发事件(含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该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县人民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最终上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只需3小时,从发现疫情到现在已经11天了,该事件一直没有公布出来。外界对此事基本不知晓,从中国人民共和国到省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也均未见相关疫情的报告。是因为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报告还是刻意隐瞒、缓报?
2012年3月5日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中南部陆续爆发H5N2禽流感疫情,外界却在两个多月后才知情,台农业部门被质疑隐匿疫情。农业部门4日宣布,防疫检验部门主管许天来请辞获准,调非主管职,对全案造成民心不安深感歉意,并主动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台当局领导人马英九办公室发言人范姜泰基4日表示,马英九已要求农业部门必须针对“延迟疫情通报”向民众道歉,并惩处失职人员,积极强化后续防疫工作。 记者 刘更强 王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