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件赡养纠纷案件,在调解中,就该案件如何处理,法官感到很为难。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李某老人生前生有一子李小某,老伴去世后,李某老人将其财产和土地完全留给了儿子李小某,开始李某老人存有一点私房钱,觉得儿子李小某也不富裕,未要求李小某给付赡养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老人存有的钱被花光,找儿子李小某要求支付赡养费,但儿子李小某拒绝给付赡养费,理由是自己都需要别人赡养,再无赡养李某老人的能力。为此,李某老人将儿子李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子李小某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
该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也很简单,但在调解中法官感到很为难,李小某将其土地和财产全部都又分给了儿子(李某老人的孙子),李小某都是靠儿子生活,其确实无赡养李某老人的能力,李小某就是想赡养李某老人都无法。为此,法官在调解该案件时又通知李某老人的孙子一起参与调解,可李某老人的孙子也不愿意给付李某老人赡养费,并且说,现行法律没有哪条规定孙子具有赡养李某老人的规定。
是呀,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只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为此,我院在处理该案件时,是否能将李某老人的孙子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也感到为难。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进一步推行,独生子女也越来越多,像现在这样的案子也大有存在,使得很多老人到晚年生活上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向李某老人这样将财产分给儿子李小某,李小某又将财产分给儿子的情况,或者老人儿子确实无赡养老人的能力时,可直接将其具有赡养能力的孙子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从而使得老人的晚年生活能够得到保障。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高永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