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訾坤、符国诉被告王顺、张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好意让人搭车,结果却让自己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和经济包袱。家主水磨镇水磨村的农民王顺、驾驶自家的一辆脱保普通两轮摩托车由鲁甸县水磨镇驶往鲁甸县龙树乡,当车行至本村村口时,遇到村民訾坤和符国在路边招手,王顺就赶紧停下车,并让二人搭车同往。在行至龙梭线K2+800M处时,与被告张迁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訾坤、符国、王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訾坤、符国无事故责任。经法医评定訾坤为颅脑损伤属玖级伤残,肋骨骨折属拾级伤残,符国为颅脑损伤属玖级伤残,肋骨骨折属拾级伤残,王顺受重伤。被告张迁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被告王顺、张迁作为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法承担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几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各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訾坤、符国自愿放弃对被告王顺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被告王顺自愿放弃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张迁的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其应得的保险金额归訾坤及符国所有。
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赔偿訾坤、符国的各种损失费人民币26052元和46413元。
法官点评:从法律上说,如果驾驶人员同意别人搭乘车,无论是无偿还是收取一定费用,都在实际上形成了“搭乘关系”,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鲁甸县法院 陈凤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