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是多发性案件,特别近年来尤为突出。根据办案经验告诉我们,办理伤害案件存在着取证难、赔偿难、追逃难、调解难等众多困难,且法律规定部分轻伤害案件既可调解亦可自诉,“变数”较多,由伤害案件引起的信访问题也较为突出。因此,提高故意伤害案件的办理水平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乃至密切警民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必须及时出警,处警是前提。在接处警上要把握三个字:一是“细”。110接警员在接到伤害和打架类的报警时,要问清报案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问明警情发生地点、简单案情、参与人数、凶器等,不能简单地向出警单位通报“某某地有人打架”,接警单位要据此确定足够的出警力量、携带必要的装备,这样在现场才能控制得住局势,抓得住凶手,避免追逃困难。二是“快”。有些伤害案件发生的时间只有几分钟,就算闻警即动,到达现场时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逃跑;如果再出警缓慢,到达现场时可能证人也已经离开,就更加重了破案的困难。因此,出警单位在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保护现场、控制嫌疑人、救助伤者、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要积极寻找、登记目击证人,把现场的证据取足取全。三是要“稳”。民警到达现场要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用简捷明了的语言询问当事人双方,不轻易对案件性质表态,以防言辞失当引发误解和冲突。在全面了解现场情况后,要在心中对案件性质做出初步预判,据情作出不同处置。切忌在出警现场态度生硬、感情冷漠,造成当事人及家属反感,被人抓住把柄,借机生事,扩大事态。
二、细致调查全面取证。一是要全面及时取证。案发了,就要立即开展取证工作,不要等伤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取证。如果等上几个月,时过境迁,当事人可能已出门打工,也可能找人作伪证,知情人也可能忘记事实,更增加了取证的难度。这也是引发伤害类信访案件的重要原因。如长宁镇大坪村牟朝连被伤害案至今未了结,造成信访案件就是一个教训。二是要查清案件起因。起因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案件定性,处理的结果,当事人是单方过错还是双方过错,是事出有因还是无理取闹,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是从重还是减轻,是公诉还是自诉,起因不查清就可能办错案。三是要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在取证过程中,要注意当事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致伤工具之间细节是否一致,有无相互矛盾之处,做到证据链条清楚;还要注意报警是否正常,能否排除其他可能性,因为有的案发时不报警,事隔多天又报警,这时办案人员就要留意,重点核实案发后第一时间谁看见伤了、伤的部位在哪、在哪家医院看的病、哪个医生接的诊、有无门诊病历等种种细节,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判断,如果有问题又不能合理解释,就要逐一排除,否则就可能办冤案;取证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嫌疑人有利、不利、罪轻、罪重的证据都要收集、固定、核实。
三、必须因案施策讲究谋略。故意伤害案件可以调解,也可以直诉、公诉,在办理结果上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和裁量空间,如果不能在二者之间寻求到最佳平衡点,要么就是激化社会矛盾,要么就是引发群众上访。因此,要提高故意伤害案件的办理水平,仅仅靠规范执法还是不够的,还需要讲究执法艺术和谋略。一是先签协议再施压的方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伤害案件,如果出现无证人,零口供,仅有伤者单方指认的疑难案件,我们传统的办案方法是先调解,若达不成协议再刑事拘留,拘留后七日内案情没有突破再调解。这时伤者见人关押了,期望值增加了,可能原本3000元医疗费能张嘴要1万,嫌疑人肯定拒绝赔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提请逮捕,调解又调不好,到期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伤者得不到赔偿就上访告状,公安机关就陷入两难境地。像这种情况,我们就换一种方法,效果很好。对参与人数较多的伤害案件,嫌疑人只交待有殴打行为但是避重就轻,而伤者处在抢救、观察、组织、器官功能恢复期间,鉴定结论不能及时作出,这时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利用拘留的时间组织审讯,查明伤重部位是谁殴打所致,锁定违法嫌疑人,为今后案情的发展打下证据基础,掌握工作主动权。对不需要伤情鉴定或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案件,受案后可以就赔偿部分先调解。但是对可能构成轻伤的案件,应等鉴定结论送达后再签调解协议,而且必须要有伤者和嫌疑人签字,防止节外生枝。因为在实践中会出现伤者反悔,提出调解协议不是本人签字、自己没有书面委托或扯皮说调解时轻伤鉴定没出来等理由,协议签好之后又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或增加赔偿,容易给我们的工作造成被动。
四、宽严相济化解矛盾是目的。哪些案件能够调解,哪些案件必须打击,也是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把握的一个界限。要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分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最终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对邻里之间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轻伤害案件,伤者无理取闹嫌疑人防卫过当徒手造成轻伤害案件,应当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最大限度的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原则,从宽考虑,以调解为主。调解中要注意防止伤者漫天要价,借助公安之手达到敲诈对方的目的,如果迁就伤者就会给今后工作带来困难,社会效果也不好。出现这种情况,只要嫌疑人态度好,配合程度高,办案单位可采取灵活的方式,让其暂付足够的赔偿金,采取取保措施将案件直诉,由法院依法审理。对持刀、雇凶、单方过错、有故意伤害前科、在当地影响较坏的故意伤害案件,应从严把握。(严春祥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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