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纸白字写下借条,未偿还借款却百般抵赖,最后因证明不了自己的主张,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胡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6月22日,胡某出具借条借用张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但随后一直没有偿还,张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该纠纷。庭审中,胡某辩称其出具借条给张某是事实,但没有借用张某的现金,该借条是源于张某与其和李某合伙经营过程中张某退伙时出具的,之后其又给付了张某人民币13000元,现其已退伙,与李某约定该人民币7000元的债务由李某负责清偿,故不同意给付张某欠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出具借条借用张某人民币20000元没有偿还,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本院对张某的诉求予以支持。胡某提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出具给张某的借条所载明的款项不应由其偿还,也不能证明其出具借条后已给付张某人民币13000元的主张,应由被告胡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白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