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一起离婚案件,判决不准原告范美与被告徐顺离婚。
原告范美诉称:其与被告于1987年农历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9月份同居生活,1989年5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因双方了解甚少,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分居已有5年有余。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所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支付。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水磨镇拖麻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因吵架分居满五年。
被告徐顺未作出答辩也未到庭。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明,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及核实相关情况,该院不予采信。该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仅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否足以证实原被告分居满两年的事实。首先,村委会作为村基层集体组织,该证明是证人证言还是书证?司法实践尚有不同,夫妻之间是否分居生活系双方之间的私事,村委会未必真正了解事实真相。其次,村上的证明很有可能不真实,村委会人员与原、被告可能存在亲戚关系或者仇人关系,村委会出具证明的主观性比较强,事实真相无法认定。再次,对于那些外出打工的夫妇,其不在当地生活,村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样不知道其是否真实分居。综上,在被告不出庭质证的情况下,双方的真实生活情况不能仅凭原告一面之词而信之,村委会出具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亦不能够完全采信。
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