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组织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作出处理,一审判决由被告周顺尧赔偿而原告人民币45000元。
2011年10月18日两原告之子岳敏乘座被告周顺尧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麻塘村马店路段与刘安林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岳敏抢救无效于2011年11月19日在镇雄县人民医院死亡,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周顺尧与刘安林负事故同等责任,岳敏无责任。该事故通过交警部门调解,没有形成书面材料,口头交代刘安林和周顺尧各赔偿两原告人民币52000元。后刘安林支付了两原告人民币52000元,但周顺尧只支付了两原告人民币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对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明确表示无异议,故被告周顺尧依法应赔偿岳敏死亡之后的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事故发生后被告周顺尧对支付原告52000元赔偿款的协议予以认可,且实际支付了7000元,后被告未履行协议致原告方提起诉讼,被告违反了我国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给付二原告赔偿款45000元。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事故发生后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