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6日一大早,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刚来到办公室,就看见了一位老人站在了法律援助中心门口,并向他诉说着他女儿的经历。通过了解,原来该老人的女儿李欣(化名)与女婿唐天(化名)在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在蓬安县登记结婚。婚初夫妇相敬如宾、夫唱妇随。2009年,李欣被诊断患上精神分裂症,女婿唐天不但不承担治疗费用,反将她送回娘家。从2009年至今,李欣一直存在药物依赖,其医药费、护理费和生活费全部由娘家支付。李欣的父母都是蓬安县某乡的农民,家庭经济本就不宽裕,如今更是雪上加霜。万般无奈之下,李欣的父亲决定起诉女婿要求他承担对女儿的扶养义务。在旁人的指点下,李父来到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李父,审查过法律援助申请资料后,当即为其起草了起诉状,随后前往县人民法院立案。为早日化解双方矛盾,援助律师积极配合承办法官,耐心与我方当事人沟通,为当事人深入浅出分析案情,阐明利弊,经过几次的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唐天自愿以每月人民币300元的标准给付李欣扶养费,给付方式为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本年4月至12月的扶养费共计人民币2700元,以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当年的扶养费人民币3600元。 蓬安县司法局:杨璐 姚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