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车出了交通事故,不但会害己害人,还会连累自己的家人及朋友,同时给他人家庭带来伤害。李某和王某两人既是邻居又是非常好的朋友。但是王某请无驾驶证的李某为自己驾驶摩托车,却害朋友又害自己。
2013年1月13日,车主王某请李某一起到鲁甸大水塘加油站帮忙请客,请完客后,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钱江摩托车(未投保)载车主王某由加油站返回大水塘村李家院子,20时30分,李某行至国道213线某处时,与对向杨某驾驭的畜力车发生事故,造成杨某重伤。
后来受伤杨某起诉法院,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为车主王某无偿提供劳务,是帮工人,其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驾驶机动车与杨某驾驭的畜力车发生事故,造成杨某受重伤,且李某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故李某与车主王某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人依照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车主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5%的责任,被赔四万多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李姜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