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为强拆而上访 为上访而诉讼
日前,记者接到重庆市的刘天利为房屋被强拆讨公道的投诉。她投诉称,当地房管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组织暴力强拆,导致她的家产损失惨重,当年居无定所,后来艰难生活多年。强拆房屋370㎡(其中精装修110㎡),捣毁家具,强迫她接受200元/㎡的补偿,安置房60㎡。对方还自称是公平公正,拒不赔偿财产损失……。
刘天利还对记者反映:她后来被迫上访维权,但受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极力阻止、严历打击,被非法拘留四次共计30多天,两次被企图劳教,多次被安排数名闲杂人员对她全天24小时监控,阻止她上访维权。
不服该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2007年10月2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天利不服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她在一审中诉称,2007年5月14日她到北京依法上访,递交完材料后和许多人一样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记,之后,被大客车送到北京接济服务中心……,后来就被地方带回予以治安行政处罚,遭遇其治安行政拘留。
2007年11月1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以(2007)九行初字第411号行政判决,驳回刘天利的诉讼请求。刘天利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上诉的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她在北京上访,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府有街、东交民巷两派出所没有以扰乱公共秩序对她进行询问调查,没有收集她有违法的证据,原审判决无证据可以证明她扰乱了公共秩序。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该分局有管辖权是错误的。原判决对高新区公安分局的处罚过程中,没有受案登记和传唤就处罚她是程序违法”。
2008年1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行终字第22号判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迁不能背叛政策和法律
刘天利到北京上访多次,其主要原因是她的房屋遭到强拆,并且家产也遭到损失,她认为其补偿过低,对其拆迁属于违法强拆。
刘天利对记者讲,当时政府征地用来修建还建房和立交桥,还建房不在她们社范围,住房地现在建成商品住房,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她还告诉记者,修立交桥只占她们社少部分土地,征地文件确定她们社135人转为非农业人口,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130人征地农转非,农转非只占全社310人的百分之四十几,是属于部分征地农转非。高新区国土分局占用全部土地是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而且该局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混在一起,“两费”共为22050元,远远低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
记者调查了解到,刘天利原是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同心经济合作社的农民,住地属于重庆市规划区,她与儿子原有住房370㎡,其中为儿子结婚已经精装修的三室两厅110㎡。由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她的房屋拆迁补偿按50至200元/㎡,两户人安置房60㎡,所以,她认为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不服便开始上访,刘天利从区到市跑遍所有主管部门,却总是被上推下压,受到互相推诿。她看到信访办如同虚设,存在敷衍了事,致使她的强拆事件历经多年还没有解决。
记者据刘天利讲,该国土分局在没有与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违法作出1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违反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拒不执行评估、听证、订立协议、证据保全、拆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等程序。而且法院在未调查的情况下作出(2003)九行执字第195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决书。
刘天利回忆起说道,2004年10月15日,法院带领数百人包围了她家的房屋,她绝望地看着一伙人土匪般地闯入室内,搬出部分家具及衣物,对没来得及搬出房屋的家具、财产连同装修好的房屋动用大型机械残忍地夷为平地。她还对记者说道,她往日在电视里才能看见的凶残画面,居然出现在她的眼前,而且是自己的家宅被毁。如今,往日的情景还经常出现在她梦里。强拆时,邓世炎在外打工,家中无人,财物被全毁。
刘天利认为,该国土分局政企不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人为降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且组织参与强行拆迁,相关单位、部门不依照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办理,无视国家政策、法规,不按照其规定给予补偿。
刘天利声称,她们失去承包土地多年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从小康生活成为贫困户,往日的美好生活荡然无存。该局不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只想以两套暂住房(约100㎡)来换取她们所有的房屋作为房屋安置,然而对于强拆造成的财产巨大损失不作赔偿,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宪法的尊严,刘天利迫切希望相关单位及部门依法合理解决她的强拆遗留问题。
相关链接: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6月6日[2004]46号)规定: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记者 郭炫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