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在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办公室,当一名老者从执行法官手中领到被执行人吴有财支付的最后一笔欠款8750元时,紧紧握着法官的手连声致谢,满是皱纹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1998年3月20日,吴有财因做生意资金不足由其母亲陆力担保向原河池市金城江五金站老职工李伦借款15000元;同年10日20日,又在其母亲陆力担保下,又向李伦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均定为一年。因经营不善,生意亏损,借款逾期后,吴有财只偿还以上两笔借款的利息共计3800元,本金30000元无力偿还。此后,李伦多次向吴有财索还欠款未果,于2000年8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有财及担保人陆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吴有财、陆力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伦于2001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被申请人吴有财长期外出打工,陆力又无经济收入,全家仅靠陆力丈夫吴建国那较低的退休工资维持生活,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只好以其它方式结案。
2009年2月,执行法官掌握被申请人陆力丈夫吴建国增加工资信息后,及时与被申请人陆力沟通联系,其丈夫吴建国也表示愿意代妻子陆力、儿子吴有财偿还债务,同意从自己工资收入中每月扣除600元支付申请人李伦,于是法院依法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至2012年9月,共支付25200元。
2013年1月20日,该案再次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又多次深入被申请人吴有财、陆力家中及社区调查走访,了解其经济状况,并就如何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进行协商、沟通。在法官的耐心工作下,被申请人吴有财终于依照约定从外地赶回金城江,将最后一笔执行款8750元交给法院。至此,这起长达十三年的债务纠纷案终于执结。
作者: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余志刚 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