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2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公路之上车辆突发火灾货物全部毁损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车司机及火灾车辆名义上的车主河池大风物流公司被广西连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连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广西连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大东公司合作运输并授权委托,于2012年1月5日与货车司机兰大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兰大驾驶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河池大风物流公司的重型厢式货车承担大东公司一批价值49万的货物从广西桂林运至云南昆明。兰大所驾驶车辆凌晨行至云南建水县高速路段时该车辆发生火灾,虽经消防车全力扑救但仍造成价值49万元的货物全部毁损。广西连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为此付出货物总价49万元。该货物残值计价三万元。为维护其利益,广西连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将货车司机兰大及火灾车辆名义上的车主河池大风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河池市大风物流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该火灾车辆为2009年5月22日兰大向其公司购买,公司只是保留名义所有权,实际支配所有是兰大的,公司不享有收益的支配权,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货车司机兰大辩称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相应责任应该由河池市大风物流公司承担,且在此次事故中兰大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王川 韦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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