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境内正在修建的张家口至唐山的铁路(以下简称张唐铁路)需不同程度压覆河北省丰宁县境内的十多家非国有企业的采矿权或探矿权。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30日下发了冀国土函【2012】1575号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张家口—唐山铁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情况的函》,这份文件规定“露天开采矿区评估范围为从铁路路基中心线两侧60米加上300米爆破安全距离;地下开采矿山为自铁路路基两侧各60米。”为此北京铁路局依照此规定分别给予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300和360米的经济补偿。而采矿权和探矿权人要求依据行政法规规定按照1000米的范围给予补偿,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冀国土函【2012】1575号文件制造了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影响了党群和干群关系。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即:“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冀国土函【2012】1575号文件把两侧各60米加上300米视为爆破安全距离与国务院规定的1000米相抵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为达到侵犯采矿权和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少支付补偿费多占用矿山的目的违法下发了冀国土函【2012】1575号文件,这份文件不具备合法性自始无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讲:“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限。”可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超越法律规定制定下发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文件,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这份函件不知是依据哪部法律法规规定?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并及时进行报道。记者 陆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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