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友发厂(以下简称友发厂)老板杨宏只顾生产,忽视生产安全措施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导致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场地不安全受到伤害。日前,杨宏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付王民工伤赔偿款65000元。
2011年7月19日,河池市友发厂(以下简称友发厂)老板杨宏雇用王民到厂工作,双方约定报酬100元/天。当日工作时,由于锅炉下面的地板有一滩水,当王民将锅炉内燃烧着的焦炭卸下时,高温的焦炭落入水中,引起大量水蒸汽蒸发,王民全身多处被热蒸汽重度烧伤。住院治疗70天,杨宏为其支付医药费61700元及生活费2500元;经有关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王民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因王民受伤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2011年12月2日,原告王民将杨宏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杨宏向原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4866.84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杨宏除原巳支付原告王民的64200元外,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王民65000元,原告放弃其它诉求,不再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经多次索赔未果,原告王民于2012年4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杨宏支付给原告因工受伤65000元的经济损失。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多次深入杨宏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指出他忽视生产安全是导致该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劝导他正确对待既巳发生的工伤事实,尊重法律,妥善处理纠纷。同时认真听取他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看到法官如此真诚理解与尊重当事人,杨宏被法官的真情规劝所感动,主动表示尽快筹集资金履行法律义务。3月8日,又在法官们的耐心教育工作下,被申请人杨宏终于将65000元执行款交到法院,该案得到园满执结。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余志刚 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