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造成伤害须依法赔偿,责任范围赔偿保险公司当承担,超过部分肇事车主还得赔偿!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作出处理,一审判决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文玉敏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00元,由被告赵高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文玉敏损失共计人民币744.00元。
2011年12月30日,赵高伟驾驶轿车从镇雄县五德镇前往镇雄县城,该车行驶至镇雄县五德镇新寨村小学门口路段时,赵高伟未确保行车安全,使其所驾车辆驶离公路有效路面,翻下公路右面的坡下,致使文玉敏受伤,所驾车辆部份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轿车已向被告财保镇雄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
本案交通事故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高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致使原告文玉敏身体受伤后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赵高伟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已向被告财保镇雄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故文玉敏的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财保镇雄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赵高伟再进行赔偿。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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