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雇佣驾驶员提供劳务,雇工造成他人损伤的,车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纠纷案件作出处理,一审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8月18日下午,被告詹韬雇请被告李林为其驾驶其所有的货车运输水泥到被告付修忠家,付修忠临时雇请邓声仕、杨艳等人为其搬运水泥,邓声仕与杨艳在该车车厢里搬运水泥的过程中,另有人驾驶一辆小货车来付修忠家购买水泥,付修忠的妻子便要求被告李林将川Q22385货箱尾部开去对着小货车的货箱尾部下了3吨水泥后,被告李林将所驾驶车辆对着付修忠家的仓库方向倒车,导致邓声仕及杨艳从车箱里摔到地上,造成邓声仕受伤。
被告詹韬雇请被告李林为其驾驶车辆运货,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付修忠临时雇请原告邓声仕等人为其搬运水泥,邓声仕与付修忠之间亦形成劳务关系。但原告邓声仕受伤,是因被告李林在行驶倒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导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李林是在提供劳务时造成原告邓声仕受伤的,故应由接受其劳务的被告詹韬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被告詹韬辩解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镇雄县人民法院遂判决。由被告詹韬赔偿原告邓声仕各项费用人民币80620.30元,被告詹韬已支付的5900.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