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咬伤路过行人,主人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未积极配合治疗导致人为扩大损失部分将自行承担责任!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对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处理,判决饲养人一次性赔偿伤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67元。
2012年6月15日,原告被被告家拴在后门边的狗咬伤,原告随即到当地卫生院打了狂犬病预防针,用去药费人民币300元。后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到镇雄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用去治疗费人民币69元。原告于2012年6月22日到镇雄建华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小腿狗咬伤伴感染。原告共住院4天,用去医疗等费共计人民币926元。该纠纷经赤水源镇板桥村民委员会调处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诉求解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吴敏家拴在厩门边的狗咬伤原告,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家狗是拴养的,原告作为成年人,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且其被狗咬伤后未能积极配合治疗,对其被狗咬伤及伤口感染导致开支扩大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镇雄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