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明、刘霞共同偿还原告何志安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5月24日起至被告履行时日止)。
被告杨明与刘霞原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酒廊。2011年9月1日杨明以酒廊扩建装修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何志安借款5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还款时间为原告提出归还时的7日内付清。之后,杨明从酒廊的营业款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两被告因感情不合离婚后,杨明即去向不明。何志安经多方联系,均未找到杨明的下落。不得已,原告一纸诉状把杨明和刘霞共同告上了法院。
金城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明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后负有偿还的义务。尽管在借条中没有被告刘霞的署名,但该案债务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借款亦用于合法共同经营活动和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刘霞对债务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书面约定利率,被告又没有到庭质证,故原告所请求的利息只能从其向本院主张权利时算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王立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