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法院龙树法庭裁定不予受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顶与被告藏川两家系住同一村同一社,两家父辈留下一块空地,一直闲置着。2013年3月,因村镇修建公路,该空地刚好位于修建后的路边。原告张顶因其住房不足扩建房屋,找了工人对此空地进行施工,遭到被告藏川的阻扰。经调查,原、被告双方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此,双方对该空地权属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经村委会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张顶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为妥善处理此案,主审法官到当地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再次调解双方矛盾,但原、被告均未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争议土地因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有记载,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于是裁定对原告张顶的起诉不予受理。
点评:法院非万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老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但不是所有事情都符合法院管辖,针对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土地使用权实质界限不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等案件,法院无权管辖。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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