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炫斌 重庆报道 日前,重庆市綦江区綦建一公司的老工伤人员向记者反映:“我们单位自2008年7月18日宣告破产已经5年多时间了,这些时间里我们一直靠单位发给微薄生活费艰难度日,我们上有老,下有小,有孝难敬,有爱难献,就连伤痛复发也只能忍着。目前我们的生活黯然,深陷在痛苦的水深火热之中……”。
綦建一公司工伤职工强烈要求,破产领导小组出据工伤职工明细表,可是破产领导小组总是推诿、搪塞,不了了之。该批职工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分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公司的工伤职工要求按等级按月发给本人工资、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职工们其根据是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的规定。
记者据其代表讲,他们老工伤人员要求上级领导按照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及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和渝人社发[2010]132号文件,綦江人社发[2010]65号文件的相关政策,对其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
代表还告诉记者,关于重庆市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登记汇总表,綦建一公司申报日期:2009年10月28日,然而,重庆市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审核确认表的申报时间为2010年9月28日,与真实申报时间不符。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9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代表们还指出,根据该办法第24条四款之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但该职工们讲,他们都未领全。
记者据梅高明讲,他于1980年1月进单位,于1996年1月25日受伤,1997年5月7日,经綦江县人民法院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一条,和2001年3月28日至2001年9月17日,经綦江中医院鉴定为六级1条。他从1996年受伤至2011年一直就领一百至二百多元的生活费。2011年11月过后,破产领导小组就未对其发放生活费,他也未领本人工资和工伤津贴,没有发放伤残抚恤金,只有一部分人领取了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梅高明说道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破产安置费均未领过。
代表还告诉记者,綦建一公司变现是2011年2月9日,他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5]15号文,綦建一公司对失业金和养老保险一千多万元都已核销,而他们的老工伤人员几十人,并未申报到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们不知是为什么。
该批老工伤职工,他们根据綦江人社发[2010]65号文件第2条:“已按国家相关政策破产解体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未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且目前仍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并按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致残等级标准鉴定为一至四级,以及办理工伤退休手续的五、六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如今,他们全体职工要求对其工伤纳入社会统筹,如果要一次性解决,就按相关工伤待遇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