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高中毕业就没在上学到一家小工厂打工,由于自己勤奋好学,没几年工夫便学到一手好技术,然后辞职回家向亲戚朋友借钱,加上自己几年积攒的钱另自立门户开办了一个小厂,应用几年所学技术,小厂逐渐起步,经过几年应作,张某的小厂已经初具规模,生意日渐红火,爱情也随之而来,2012年,张某认识了比自己大4岁的王某,王某的甜言蜜语让赵某幸福得头晕目眩,相识不到半年,便与王某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婚后夫妻俩共同努力,小厂的效益越来越好,夫妻俩决定注册自己的公司。后来,在一次体检中,张某查出来患有子宫肌瘤,医生建议尽快切除,否则有恶化的可能,对于一个女人来说,没有了子宫就意味着自己没有了孕育孩子的能力,但是经过几天的考虑,张某还是把手术做了。王某知道此事一直闷闷不乐,因为他非常喜欢孩子,张某曾提出去抱养一个孤儿,,但王某不同意,他坚持想要自己的孩子,便对张某说,我们先离婚,然后找个代孕的女孩,等她把孩子生下来我们再复婚。张某为了保住自己的家庭,勉强答应了王某的请求,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王某说,反正一年之后就复婚,离婚只是方便生育,不需要那么麻烦分割财产,所以离婚协议上就写着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房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等王某找的女孩生下孩子后,张某去找王某商量复婚,王某以个种理由搪塞,最后手机都不接了,张某此时发现自己受骗,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说明双方家离婚的意图,请求法院判决与王某的离婚协议无效。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归定,判决:一、协议中关于离婚的条款是双方自愿,具有法律效力;二、协议中关于双方财产的约定不符合事实,张某婚前所购买的房屋2套,车辆3辆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婚前的小厂财产归张某所有,婚后双方经营收入按照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
云南省鲁甸县法院 孙继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