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职工的工作)是怎么没的
记者 郭炫斌 四川报道“我们是四川省华蓥市双河镇五星村的农民,现系城市居民。我们强烈要求:将我们职工辛苦创立的财产4598.6万元分到我们手里,对于给我们职工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全部福利待遇应落到实处”。日前,记者接到四川省华蓥市几十名职工的联名投诉(请示)反映。职工们在请示书上称,我们六十人原是一群上访户,因人老实憨厚,有的七老八十岁了,从1995年告状,上访到省地市,各级领导都十分关心重视,多次批复当地解决,但至今仍没解决。
有的职工讲,主要原因是我们告的对方是四川省华蓥市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有钱有势,告到哪里哪里受阻,他们官商勾结,欺上瞒下。人民法院、中院判决我们与该公司劳动关系不成立,没有成为该企业职工,没有到企业工作过,没履行劳动义务。这些不是事实,是乱编造的。现我们找到政府,个别人推诿,说法院已经判决了的,不再解决。然而,我们60个职工与该公司劳动关系成立还是不成立,对于重新安置4000元,1000元买养老保险,这算不算与其有关系?这样也算解决了吗?
职工代表十分明确的对记者讲,大量事实证明他们与该公司劳动关系成立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证据⑴招工表确认;证据⑵上工通知书;证据⑶2000年该公司抄出的职工名单;证据⑷我们在该公司劳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做工修当地市邮局、市人民银行、河道等,还到外省外地为该单位工作,全华蓥市人皆知为据;证据⑸还有唐瑞洲、白文兰等8人现存有职工证。这5组证据互相印证,证据真实,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在中院庭审质证也证明职工本、招工表等真实无异议。
案情回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查明的事实:1984年10月,该批职工因所在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办理了招工手续,填写了招工推荐表,四川省华云工农区双河建筑公司(简称双河建筑公司)在她们的《招工推荐表》“主管部门”一栏签字“同意推荐”或“同意”,并加盖印章,华云工农区劳动人事局签字“同意招收”,并加盖印章。1984年12月,华云工农区劳动人事局发出《关于录取集体所有制新工人通知》,通知他们去双河建筑公司当学徒工人,于1984年12月底报到。部分人到双河建筑公司下属施工队做工,并办理了工作证。后来双河建筑公司通知其回家,此后他们未在双河建筑公司工作。1988年6月11日,华蓥市人民政府以华府发(1988)70号文件向南充地区行署报告称:“1984至1985年9月我市中药材公司、工会、公安局看守所、工业供销公司、农机公司等单位征用双河镇五星村一社,桂花村四社、七社,石岭岗村二社、六社的土地,按照规定应安置劳动力245人。在办理征地手续的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与振兴建筑公司、双河建筑公司、华蓥市建筑公司协商,承认安置指标,而实际劳动力并未安置,这部分人员从农民转为城镇居民,而实际并无工作。市政府拟从以下几条途径解决:一是允许他们参军、升学、参加招工、招干;二是鼓励自某职业,给予养老金保险;三是鼓励自办企业,给企业以就业安置费;四是给安置费带资产进厂”。1991年11月29日,华蓥市人民政府华府办纪(1991)38号议事纪要称:“关于双河镇五星村一组占地招工遗留问题的处理……⑵对现有占地应招工人员,按各单位实际征用土地面积和征地时间,合理分摊,解决遗留问题;⑶鉴于目前企业安置困难较大,对这部分占地招工应安置未安置的人员一律采取保险的办法解决,原则上每人4000元,一部分用于保险,一部分付给本人自某职业”。1988至1996年期间,这批人向华蓥市人民政府申请称,其是1984年占地招工安置到双河建筑公司当集体所有制工人,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工作至今未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占地遗留问题每人按4000元给予一次性解决,本人同意扣除在征地时征地单位付给生产队安置补偿费37029.34元中得到的300元,本人自愿要求用1000元人民币作为养老保险金存入华蓥市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养老保险,用2700元人民币作为自谋职业流动资金,一次性解决共计4000元,经公证后,本人自谋职业,生活自理,不再找政府和占地单位以及双建6处要求就业、补偿和其它条件。华蓥市双河镇人民政府、村、社在申请书上盖章同意。职工们又分别作为乙方与甲方(华蓥市中药材公司、华蓥市工会)签订《征地应招工未招工人员投保协议书》,约定:一、1984年1月25日,甲方与双河镇五星村一社达成征地招工协议,甲方所征地应招工123人,由有关单位安排在双河建筑公司当集体所有制工人,因多种原因招工尚未落实……按华府办纪(1991)38号议事纪要精神,给予一次性补偿解决,不再安置招工;二、根据未落实招工人员的申请和镇、村、社意见,甲方给乙方113人分期分批解决,一次性补偿每人4000元人民币作为养老保险和生活补贴,其补偿费1000元人民币存入华蓥市人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交保险公司保存,3000元人民币作为本人自谋职业周转金,其中扣除已领安置300元,下余2700元人民币这次付清;三、甲方这次对这批人员补偿解决后,不再给任何补偿和安置,本人自谋职业,生活自理,不得再找政府、征地单位和双河建筑公司6工程处提出费用补贴或其他任何要求。该协议甲方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乙方签字,并在华蓥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5年9月12日,华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华蓥市人民政府请示称:关于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具有合法招工手续的企业(原双河建筑公司,现华蓥建设公司等企业)职工要求补办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2004年度广安市解决县属老集体企业未参保的职工补办养老保险的办法,以及这部分群众的强烈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和疾苦,将提出如下解决办法……之后,部分人向华蓥建设公司书面承诺称,现一切档案在你公司,我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并向公司承诺,我的养老保险金自始自终全额由自己负责。2005年11月,部分人在华蓥市和社会保障局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现已有部分人开始领取养老金。
据了解,华蓥建设公司属原华蓥工农区双河建筑队,其1979年1月成立,1984年更名为华蓥工农区双河建筑公司,属镇办集体企业,2003年7月更名为四川省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宣勤等60人与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蓥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广法民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他们不服该判决,赵宣勤等60人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为集体企业职工,有招工推荐表、工作证等,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原审仅以一些与本案争议无关的政府文件、纪要、调查报告,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申请人提出确认集体企业成员身份,以及华蓥建设公司非法改制侵占集体资产问题,没有作出认定。
职工代表还告诉记者,关于华蓥市建设有限公司,在2000年改制时,分固有资产4598.6万元,房屋等是我们招进公司后85年占我们生产队土地,我们修的,不欠分文帐。当时公司法人还在上学,为什么现在她独占,必须分给我们。现还有14个临街中心门市,14个七层楼房,招待所、办公楼,每个门市年租金8万元,收入几百万元一年是我们职工共有,每人应分得一份。职工们强烈呼吁:“望政府支持公道,具体落实给我们买养老、医疗保险,公司共同财产分给我们职工每人一份,为民办实事公正处理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