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3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焦煤集团原董事长白培中家中被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确定的抢劫财物金额为1078万元人民币,两名被告人罗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随着案件查明,也牵出白培中违纪行为,经山西省纪委研究并报请批准,决定给予白培中免职和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起因是“白培中家中被偷,其妻报案时谎称被抢300万,但小偷被抓获后,说被盗钱财有1000多万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小偷反腐”甚嚣尘上,令人喜忧参半,不禁使人提笔正本清源。有人把“小偷反腐”理解成小偷反腐败,此言差矣!我认为“小偷反腐”是小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了官吏控制的财产,获得了超过预期的巨额额财产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盗窃活动中的意外所获。从小偷角度看,无所谓反腐不反腐,是歪打歪着、以毒攻毒、黑吃黑或者叫贼偷贼。因为腐败分子也是贼,其赃款赃物是非法财产。
再看看小偷是不是“反”腐?答案是否定的。第一、小偷的动机形形色色,绝大部分是非法占有,没有哪个小偷是为了反腐倡廉而偷的。第二、小偷如何选择盗窃的对象? ——贼偷方便。在本人办理的上千件案件中,有50%是随机选择的,有40%是以地点和方位为对象的,有10%是事先确定的方位+具体对象的,只有一例是把某人(财政局长)作为明确的盗窃对象的。第三、从这类事件上反映出官员财产公示迫在眉睫。如果有财产公示制度,贪官就不敢贪污腐败了,起码会收敛一些。第四、小偷偷贪官的后果是贼官下马和反腐又出新成果。第五、还有多少腐败分子深藏未露?
小偷无意中偷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被查处,进而暴露出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形迹,最后,该腐败分子被追究行政、党纪或刑事责任,这样的事不乏其利。《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上一张《过去10年“小偷反腐”10个著名案例》的图片在各大论坛和微博上疯狂传播,引发网友热议。许多网友调侃说“小偷,反腐战线上的一支奇兵”,并建议“各级纪委、监察局在小偷中发掘一批线人”。还有的网友赞扬小偷偷得及时,不然这些贪官越贪越多;有的人呼吁小偷多偷些贪官,为反腐倡廉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退一万步讲,用一个伪命题来论证成立专门机构,发掘线人做小偷,去偷腐败分子的合理性:第一、这个机构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无法定位。把它定位为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都不合适。如果说它是偷盗局,很荒唐;如果说是反腐败厅,那是痴人说梦话。第二、其“工作人员”的成分问题。从字面上说,这个“部门”的干将是小偷,既不属于工勤人员,也不属于事业编制人员,更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组织者是应当招录有前科的小偷呢,还是网罗新手呢?如果使用有前科的小偷,那就是用犯罪分子;如果使用有前科的人去偷,“用人单位”那不成了教唆犯了吗?第三、“反腐小偷”归谁管里的问题。如果这些小偷归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缺乏法律依据,警察法、国家安全法、治安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的规定。第四、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小偷偷腐败分子与侦查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有所不同,后者是在办案机关的绝对控制下进行的合法行为,前者则是难以控制的违法行为。第五、如何确定偷盗对象的问题。按照倡导者的本意,偷盗的对象是腐败分子。可是,案发前谁也不能确定哪个人是腐败分子。第六、无法应对多种后果。一是小偷得逞并按约定举报了腐败分子,腐败分子及时如实报了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了腐败分子,这是最好的结果;二是小偷得逞,腐败分子不报案,或者丢得多报得少;三是小偷穿帮叛变。其中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既遂谎称未得手;一种情况是偷得多缴得少,私吞一部分赃物;四是假使犯罪分子去偷,算不算立功,应否减免罪行?
所以,我的结论是成立机构,用小偷偷人财产反腐行不通。
既然上列办法行不通,那么我们应当怎样对待这个问题?
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一防二打和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严密防范盗窃,又要严密预防腐败;既要严厉打击盗窃活动,又要严厉打击腐败分子。既不鼓励小偷偷盗,但要严格依法办理被偷出的腐败案件。反腐败的力量源泉是广大人民群众,主力军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小偷反腐”是黑色幽默,反映了老百姓对贪官的憎恶对反腐倡廉的希冀。但不能把天上飞的鸟当做一盘菜,因为它翱翔不定。小偷偷出腐败分子是小菜而不是大菜,是支流不是主流,是小插曲不是主旋律。靠小偷反腐只是调侃,几率很低,靠碰,随意性很大,只是一种可能性,不具有现实性。预防和惩治腐败要靠官员自律、群众检举和职能部门严格查处。
另外,假如小偷真的能反腐,那将是这个国家悲哀,民族的悲剧。为此,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与纪委、监察和检察机关联系,按照六部委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移送的规定和纪检监察法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密切配合,共同促进社会治安好转和党风廉政建设新进展。
“小偷反腐”不宜误读、不宜倡导、不宜炒作、不宜鼓励、不宜回避。
作者:新疆阜康市检察院张甫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