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8日,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大阳村的朱予觉,因盗窃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6月22日,朱予觉来到金城江城区打工,租住在该城区百旺社区一组转盘一私人房的二楼,该房的相邻私人房二楼是蓝宝华租住。2012年10月27日21时许,朱予觉看见蓝宝华租住的房屋全屋的人都外出还没有回来,由此,就产生了入室盗窃的邪念,于是,朱予觉便从其租住楼的楼顶爬过围墙到达蓝宝华租住房屋的楼顶,然后从楼顶下到二楼,从二楼爬进蓝宝华租住的房内,经过一番的翻找后,最后在蓝宝华卧室里盗得11元现金和一包已开封过的芙蓉王香烟。
案发后,朱予觉于2012年10月2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2013年4月11日被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向金城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予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予觉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朱予觉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最后该院则根据被告人朱予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的判决。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韦文斐 张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