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应该写明房屋的坐落、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2008年,杨某将位于彝良县角奎镇角奎街两层房子租给沈某作营业性歌舞厅,租期为6年,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房租为每月2000.00元,两年后双方可根据市场价重新协商房租。”。就因为租金没有约定明确,后杨某与刘某协商后,分别在2010年和2011年两次涨了房租。2013年随着房屋所在的街道风貌改造完成,街道的铺面租金也全面涨价,杨某便要求房租涨到每年45000.00元,但与沈某协商未果,作为房东杨某便不让沈某重新装修营业,导致沈某停业近四个月,沈某也不支付房租。后杨某诉至彝良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后,沈某补付杨某一个月房租,双方解除租赁合同。
本案中杨某与沈某对房租约定不明,导致最后双方各执一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双方的浪费。租赁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只要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能生效,因此在签订类似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明确,防止随后履行合同时再有争执。(彝良县人民法院 李鸿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