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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公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发布日期:2013-5-3  查看次数:17628 来源:新华网  作者:童之伟

 
 
 

公权力过度膨胀和强势,势必会挤压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空间。地方政府任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难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

地方政府“禁摩”、“禁电”,“限摩”、“限电”,弄不好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一些地方政府的“禁摩”、“禁电”行为,往往引发民众抗议。1115发生在湖南郴州市的民众抗议风潮,或许是最近的一次,各方应该从这次风潮中吸取教训。

部分市民为何反对“禁摩”

据报道,郴州市政府的“限摩规电”措施,于1115日上午引发数以千计的民众到市政府请愿并上街“散步”。

经我查证,郴州市“限摩规电”引发风潮的主要原因如下:2010112,郴州市政府办公室以郴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了《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简称“通告”)。郴州部分市民的不满,主要是针对通告中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或问题: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湘LG、湘LQ、湘LE等非城区号牌和外地号牌的二、三轮摩托车和所有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在几乎全部城区道路上通行,而且禁止这些车辆通行的区域日后还将逐步扩大。

2.禁止利用各类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从事营运活动。这项规定可能断了很多市民和郊区民众谋生的路,却未拿出有效吸收失业人员就业的措施。

3.对车主来说,被禁止通行和被禁止营运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于成了废铁,但政府没有规定补偿办法,只规定了违反通告的严厉处罚措施。

4.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立即实施,没给市民过渡期或缓冲期处理相关事宜。

禁摩通告的不合理之处

郴州市禁摩通告引发的这场官民冲突,有少数民众一时失去理性,做了一些损坏公共设施和社会秩序的非法行为,但反观地方政府,似乎也对公民基本权利不够尊重,所发布的禁摩通告合法性合理性不充分。

(一)禁摩通告是郴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而市政府办公室不等于郴州市人民政府,前者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单从这点看,禁摩通告有效性就有瑕疵。退一步说,即使禁摩通告是由郴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它也不是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违抗它只能算违规,不宜将公民违抗行为定性为“抗法”。

(二)郴州禁摩通告后边还有一纸虽未正式公布,但事实上在执行的实施细则,该细则涉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据《郴州日报》报道:为贯彻通告:市府决定“对无证驾驶的一律行政拘留,对醉酒驾车的一律行政拘留,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车辆一律扣留,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行政拘留”。请注意:这种违反了就要被行政拘留的“法”,首先指的都是郴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禁摩通告!会导致市民被行政拘留的“驾驶”是指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助动车,不是汽车!根据立法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就此制定强行性规则。

(三)郴州禁摩通告及其实施过程还多少侵犯了一些市民合法的财产权。摩托车、电动车、助动车的合法所有者依宪法、法律对于自己的车辆享有自主的使用权,但禁摩通告名为限制实际上等同于禁止了这些交通工具的正常使用。另外,据《郴州日报》报道,郴州还制定和实施了“非法营运处罚5000元”的罚则,而郴州此处所谓“法”,实际上也是指通告。市政府制定和推行的这些规定,超越了法定权限,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郴州禁摩通告没有规定“限摩规电”对公民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相应补偿办法,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确认的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不论是城区号牌还是非城区号牌的相关车辆,抑或是不需要办号牌而此前又未被禁止购买、使用的车辆,其所有者都会因禁摩通告的实施蒙受较大的财产损失。郴州市政府对此损失都应按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予以补偿。可惜,没有。

(五)公民有使用自己的车辆谋生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受法外限制。地方当局通过《郴州日报》声称:“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政策法规支持摩托车拉客营运,也就是说,摩托车营运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是一种违反法治原则和法理的不正确说法。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条基本原理是:公民有权做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事情,而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郴州地方当局禁止摩托车、电动车运营,人们看不到其行为有何法律根据。当然,郴州可能是仿照其他城市这样做的,但他们应该知道,其他城市的同类做法很可能也不合法。须知,由于考虑到法源等方面的问题,像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也没有禁止摩托车、助动车在市区行驶。

(六)郴州禁摩涉及3万辆摩托等机动车的命运,涉及对价值数亿元的公民私有财产的处置,涉及对公民多项基本权利的限制,市府为什么不将相关方案提交市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官员声称“绝大多数市民”支持“限摩规电”,谁统计过支持的和反对的市民数?在法律上,郴州只有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才能够集中、代表和表达“绝大多数市民”的意愿。

(七)郴州禁摩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没有必要的过渡期,也没什么有效的配套办法。有官员说,“限摩规电”酝酿了多年,但这不足以说明问题,因为,酝酿讨论不是做决定,涉及面如此广,从做出决定到实施,应该有足够长的过渡期。我注意到,市府官员说到失业后的就业培训、低保,但毕竟就业培训不等于有效就业,低保不足以养家糊口,更不足以让失业人员过有尊严的生活。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显然仓促了一些。

公权力过度膨胀和强势,势必会挤压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空间。地方政府任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也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该拿出具体行动遏制公权力滥用、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了。(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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