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谢某和被告邓某均系被告云南省巧家县药山镇中学(下称“药山中学”)住校学生。2009年,药山中学举行冬季运动会第一天上午11时许,谢、邓二人没有参加运动会,未经请假即去校外玩耍。班主任老师发现谢、邓二人不在后,即电话和谢、邓二人的家长联系,但因电话号码均为空号未能联系上,也就没再过问此事。谢、邓二人当天因怕回校时间太晚,不敢叫学校门卫开门,索性不归校,当晚就在一农户地里堆放的苞谷草里睡觉。次日凌晨2时许,其二人睡觉地方的苞谷草燃烧,致睡在苞谷草里的谢某被严重烧伤。事发第二天,原告谢某的家属找到学校,并告知学校谢某被烧的情况,学校才知道发生了事故。后经协商,由药山中学给予谢某救助款1000元,同时借给谢某家属人民币3000元医治谢某,并在师生中为谢某举行募捐(最终募捐款为3501.6元)。谢某被烧伤当晚被送往巧家县城医院诊治,由于伤势严重,后又转院到昆明医治,医治期间,几度被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谢某在医治期间,共用去医药费40000余元。出院后,其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四级伤残。后谢某家属以谢
某为原告,将药山中学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24000元。
药山中学辩称,谢某的损伤完全是由于其无视学校纪律与其他学生擅自离校造成,其损失应由谢某自行承担。
审判:云南省巧家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山中学举行冬运会,谢某和邓某未参加运动会而擅自离校玩耍,夜间仍不归校,在农户堆放于地块中的苞谷草内睡觉,苞谷草燃烧,致谢某严重烧伤,学校虽在发现谢、邓二学生不在后及时和家长电话联系,但在发现报名登记时的电话号码为空号后,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联系谢、邓二人的家长或寻找谢某,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具有过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是谁放火致谢某被烧伤,故学校应对谢某受到的损伤承担管理疏漏相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谢某擅自离校玩耍,夜不归校,是致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又一原因,故其对自身的损害也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由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由此,判决由药山中学对谢某承担合理损失的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41582.40元。
简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三项职责,只要在校学生发生人身安全,学校未尽到该三项义务的,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学校在发现学生未在校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寻找学生或告知离校学生家长学生离校情况,致学生脱离家长监护和学校保护而发生人身安全,明显未尽到管理之责,依法应对其学生发生人身安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作者: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周国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