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二十七载,生育五个子女,子女均已独立生活,本该开始含饴弄孙的幸福生活,女方却在三年间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但均以无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准予离婚告终。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农妇的第三次诉离,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
镇雄县五德镇杉林村马宝寨农妇翁某与丈夫周某于1986年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了五个子女,现子女均已独立生活。今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关系不睦。2010年农历10月,翁某独自外出打工,之后翁某曾于2011年、2012年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2013年2月28日,翁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育了五个子女,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二人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翁某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周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翁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少年夫妻老来伴,生活中的争吵虽不可避免,但只要正确处理矛盾,那双方是一定能够和好如初的,切不可因为一时的冲动就要离婚,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白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