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披露,据《起诉意见书》显示,山东原副省长黄胜至少涉嫌21宗受贿行为,其中8宗“体制内”的权钱交易,总计受贿1223.922153万元。目前多位涉案德州官员仍在履职,有证据显示,在涉及干部提拔任免问题上,黄胜曾给予这些官员帮助。(4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一直以来,我国对行贿与受贿二者的处理上,总是轻行贿而重受贿,原因之一是行贿是因为被逼无奈,不行贿不行,不行贿就办不成事。但事实上,行贿并不都是被逼无奈,许多行贿者都是主动行贿,是要谋取更大的好处与利益。
通过行贿当上更大的官,其实质相当于花钱买官,是一场权钱交易,也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同样应该受到严厉查处。即使是企业向官员行贿,同样也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而非被逼无奈。如据检方指控,2002年年底到2011年3月,黄胜接受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星的请托,为德百公司的百货大楼、天衢购物中心、澳德乐时代广场等建设项目减免相关费用,帮助企业谋利,这样的行贿行为哪来半点儿被逼?
因此,在行贿与受贿的链条上,只查处受贿人,而不查处行贿人,既是不公平的,也在客观上助长了行贿风气。一定程度上说,没有行贿,也就没有受贿;行贿是源,受贿是果,无源也就无果。只查卖官,不查买官,公平何在?因此,在查处打击行贿与受贿时,必须坚持二者一视同仁,既从严惩处受贿行为,也严厉打击行贿行为,断了行贿受贿的源头,也就有利于减少受贿了。
这些年来,反腐败利剑一直高悬,对于受贿行为查处一直坚持从严,为什么行贿受贿反而越查越多,买官卖官事件不断,情况越查越严重?是否与严惩受贿、轻处行贿的思路有关?
(朱忠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