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将轿车给第三人驾驶,第三人驾车过快主动与装载机相撞,交警认定司机责任,该车投商业保险,损失由保险公司买单!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的云A9608号轿车登记车型为小轿车。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人民币36万元,车辆损失险特别约定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一年,2012年07月12日,第三人魏某驾驶该轿车行至母享镇永兴采石场过口处,与停放在路边的装载机相撞,造成云A9608号轿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镇雄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证明魏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属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因碰撞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应依照约定负责赔偿。原告准许魏某驾驶云A9608号轿车,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碰撞,被告应按约定赔偿因碰撞造成的损坏修复费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邓常青保险金人民币19,808元。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