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看见妇女打架,见义勇为从中劝架,不幸摔伤后打架双方共同赔偿老人损失,但老人自不量力也承担部分损失。近日,镇雄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处理
2012年5月7日下午6时左右,二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互殴,原告赵祖慧路过时见状便上前劝阻,劝架过程中原告摔伤。原告的伤经镇雄县人民医院和镇雄县正兴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共住院治疗42天,原告花去医疗费9211.20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祖慧之损伤属捌级伤残。该纠纷发生后,二被告各自支付原告4500.00元费用,经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诉求解决。
二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互殴,原告对双方予以劝阻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根据原告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其有处置不当之处,对其在劝架过程中摔伤,自己应承担30%的责任。二被告对原告摔伤虽无直接伤害的故意,但原告受伤是因劝阻二被告互殴所致,故二被告理应对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诉称被告严成端用手拐倒其摔伤的主张,无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之伤,二被告应各自承担35%的责任。据此,判决由被告严成端、成信仙一次性各自赔偿原告赵祖慧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7943.97元。
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须量力而为!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