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应是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的,但随着男女比例越来越失调,部分农村地区的男子找媳妇成了一大难题,做父母的只好提前给儿子相亲,相中了就给对方家一笔彩礼,订立下婚约,然而有的人在收了对方彩礼后即失踪,拒不返还财物,妄图占有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2012年农历正月十六日,镇雄县尖山乡农村妇女龚某经人介绍为自己的儿子程某找了个未婚妻廖某,并在两人订婚后送给廖某的父母礼金12350元。缔结婚约后,程某与廖某一同外出打工,期间,廖某的母亲申某电话指使女儿不要与程某见面,于是廖某便在外出不久后玩起了“失踪”。龚某便与廖甲夫妇商量退还礼金,但廖家一直拖延不还,几经协商未果后,龚某及其儿子程某遂将廖某父母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廖某父母承认收了龚某礼金12350元,但要求在龚某找出其女儿廖某后才归还彩礼。法院经主持调解未果,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支持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廖某的父母共同返还婚约彩礼人民币123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文清龙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