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患先天性疾病,夫妻却闹起了矛盾,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便长期分居。女儿遂以父亲未尽抚养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子女抚养费纠纷,酌情支持了女孩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19日,王明与前妻小娴经法院判决离婚,所生男孩小浩判归已抚养,小娴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后王明与明秀于2010年9月9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于2011年1月1日生育女孩小雨。此后,小雨小腿弯曲畸形,王明与明秀于同年4月先后带小雨到昆明、北京等地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小雨系“先天性右胫腓骨假关节症,并发神经纤维瘤”。小雨长期配带矫形器以保护右胫腓骨,同年8月3日,小雨摔倒骨折。现小雨及其母在外租房居住,王明不定时地给付小雨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或700元不等至2012年9月。后女孩小雨以父亲王明欲摆脱其拖累未尽抚养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将全额工资的一半作为其抚养费,并每月支付护理费人民币500元。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已见,达不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雨系被告王明与明秀婚生子女,王明与明秀对原告均有抚养、监督、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小雨诉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小雨诉讼请求过高,法院只能酌情判决。小雨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求护理费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其患有先天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和护理,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王明作为父亲应尽力给付抚养费。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由父亲王明从2012年10月起至小雨成年之日止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给付抚养费时间为每月20日)。徐朝飞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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