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张洛榕)“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没有法官我们这些法盲,真是麻烦哟。”这是永善法院近日办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的当事人对法官说的真诚言语。
2011年12月1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将其从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到的南佛公路某段桥梁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应向二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共50万元,先交30万元,余下的20万元在开工后7日内付清。2012年2月1日,原告雇请民工进驻施工工地,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让原告进场施工。工程还未开工,双方便发生纠纷。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回保证金,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遂向永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办案法官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佛公路项目部了解到该工程是被告从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包而来,且已约定被告不能再将该工程分包或转包,且原、被告双方都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根据相关法规本案桥梁工程施工的主体应当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原、被告双方作为自然人都没有承包和发包的相应资质。因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均认定为无效。所以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已交纳的保证金30万元。
针对本案中原被告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办案法官就本案辨法析理,深入浅出地向双方当事人讲授了涉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以便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有序高效的从事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