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校学生死亡赔偿纠纷案件,因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尽教育管理责任,一学生在下课休息时玩游戏坠楼死亡,法院判决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小燕系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12年6月27日下午第一节课间休息时,小燕与同班同学在学校食堂二楼南面走廊玩“躲猫猫”游戏时坠楼,后被其班主任等人送到村卫生所抢救。因该所条件有限,没有采取急救措施,就要求转院。该小学的领导便联系救护车,但因故未能前来接治。后小燕被父母强行抱到学校,于当天下午17点30分死亡。2012年7月1日经当地政府和派出所组织小燕父母及学校进行调解,双方达成由学校先行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前期安葬费,其赔偿事宜再行处理的协议。2012年10月16日,小燕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女孩小燕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虽举证证明其已经对学生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教育,也制定了校纪校规和安全巡查制度,但不能证明学校相关的安全制度已经完全落实,且在事发当天没有及时发现有学生在相对危险的学校食堂二楼走廊玩耍并予制止,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燕是个已满12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该知道在相对狭小危险的学校食堂二楼走廊上玩“躲猫猫”游戏有危险。因此,其对自己的死亡也有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由学校赔偿死者小燕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1777元。严义 杨平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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