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份,杜某(老杜、李某某之子)驾驶一货车载上其妻关某一人及二级胶包11吨由某县驶往某市,在一段公路上,因操作不当加之货物超载导致车辆翻覆在道路北侧小溪内。杜某被困于严重变形的驾驶室内,车上关某爬出车后立即报了警。某市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前往施救,某修理公司闻讯后立即派人元参与施救,当时杜某仍被困在车内,方向盘抵在胸口,杜某呼吸困难,不停呼救,溪水温过其脖颈,现场情况很紧急。在施救过程中,现场人员采用了各种方法仍无济于事。后某修理公司员工李某使用乙炔焊割枪吹割翻覆的货车车门意图救人时,割枪高温引燃车内可燃物起火,导致杜某因高温烧灼伴窒息死亡,车辆及货物全部烧损。事发后,市交警大队补偿给三上诉人12000元。为此,原告关某、老杜、李某某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77387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杜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且超额载货,导致车辆翻覆,对该起交通事故杜某应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杜某的生命危在旦夕,被告某市交警大队、某修理有限公司试图采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抢救杜某,其主观上本无过错,但在存有风险的情况下,施救者理应提供一定的防护措施以保证救助有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某市交警大队补偿原告三人经济损失12000元;二、被告某修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三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三、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三原告不服,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45436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 毛智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