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告谭光被覃达甩“飞碟”击伤左眼,虽经治疗但视力未能恢复,至此年仅六岁的谭光左眼失明。因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4月23日,金城江区法院河池法庭对这起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覃达的监护人共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共计32345.36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 9岁的被告覃达在本屯玩甩“飞碟”(烂脸盆底)时将原告的左眼击伤。当晚,原告即由其家属、被告覃达之父护送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原告左眼球穿通伤。后经转院治疗,原告的视力未能恢复正常。为此原告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原告为八级残疾。因与三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谭光将覃达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方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285元。
该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覃达在玩甩“飞碟”(烂脸盆底)过程中击伤原告左眼,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被告覃达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覃海辉、覃瑞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亦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原告存在日常疏于监管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综合本案案情,酌情原告监护人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法院遂综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损失27345.36元。因原告系未成年且左眼已残,法院根据其受伤程度及结合本地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日常应当尽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安全教育与监管的义务,若疏于管理,后果不仅是给子女带来生理上的伤害,更有心灵上的伤害。
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 谢忠迎 韦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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