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可安享晚年,见财眼花走进监狱。张某五十多岁了,得知有人要卖核桃树枝条,便眼前一亮,发财的机会到了。一晚就可挣上千的钞票。便邀约另外一块到六十的老头李某夜里去盗窃核桃树枝条。
于是李某先采好点。张某携带修枝剪刀和口袋,在李某的带领下到王家山等地实施盗窃,盗得三口袋穗条,共同背至李某家中藏匿。张某又单独返回上述地点,盗得三口袋穗条,背回家中藏匿。次日晚上,二人又共同到黑石头等地盗得二口袋穗条,当晚由张某将所盗的八口袋穗条出售给秦某,获赃款1700元(其中张某单独盗窃穗条获赃款900元)。又过几日二人又到李家松林等地盗窃,盗得二口袋穗条,背至李某家中藏匿。张某又将所盗穗条出售给秦某,获赃款1100元。最后张某分得赃款1990元,李某分得赃款810元。经鲁甸县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评估和鲁甸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人共同盗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500元,张某独自盗窃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0元。后张某被鲁甸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当日退赃1890元。三日后李某到鲁甸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退赃810元。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900元。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姜谷)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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