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冯某自愿支付被告邵某的亲属人民币40000元。
原告诉称:2012年4月,冯家在公路旁修建房屋,将建筑材料堆在公路边,占了公路面积的一半,车辆只能从另一侧通过。5月6日晚11点5分,受害人邵聪伟骑摩托车不幸撞到被告冯某堆在公路上的建筑材料,导致邵聪伟当场死亡,后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交警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已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农村人修建房屋都把建筑材料堆在路边,并且也不会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其还没有听说受害人自己撞到建筑材料后要赔偿的,受害人又不是没有眼睛,坚决不予赔偿。
该案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过们耐心劝导、明理释法,被告终于想通应其承担责任的理由,并主动履行其应承担的赔偿款。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故被告冯某理应赔偿受害人的相关损失。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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