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工井下劳动受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煤矿赔偿,煤矿以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裁决。近日,镇雄法院就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处理,判决煤矿赔偿受伤煤工的损失。
2011年8月20日,被告程民建在原告所属半坡煤矿井下工作时受伤,被告在贵州省赫章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向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被告遂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定由原告赔偿被告各项费用共计176981元,原告遂以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不赔偿被告任何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向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虽要求重新鉴定,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亦未向本院提交职能部门受理其重新鉴定申请的证据,其认为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昭劳鉴(2012)113号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在原告所属半坡煤矿井下作业时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属实,且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理应对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其诉求不赔偿被告任何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由原告镇雄县半坡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告程民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97454元。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重要的社会责任!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