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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订“空房费”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3-6-3  查看次数:2246 来源:云南  作者:

 
 
 

陆某(男)与孙某(女)结婚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若丈夫陆某晚于23点回家,致使妻子独守空房,自愿每晚一个小时罚款100元,并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细心的孙某每天都会记录陆某晚回家的时间,并让陆某签字认可。此举本是双方带有开玩笑的做法,陆某并没在意。但后来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孙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陆某支付“空房费”3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有效,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陆某支付孙某“空房费”3万元。

法官释法:本案中,孙某与陆某明确约定了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并明确对 “空房费”作了约定,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因而法院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请求。

“空房费”的支付约定属于婚内财产约定的范畴,亦符合《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原则。在发生纠纷时,要使得“空房费”约定得到法院的支持,一般来说,应该满足以下要件:(1)双方对“空房费”的支付有明确的书面约定;(2)支付标准在责任方的可承担范围内;(3)补偿的索取应以离婚为前提。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高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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