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未对婚前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双方还得偿还债务。近日,镇雄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处理,判决离婚后的双方偿还借款。
2012年7月4日,被告周贵琼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3%,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4日,用镇雄龙腾房子一套、四桥车一辆、货场作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并由被告吴正权等担保。借款后被告周贵琼给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4月4日,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并于2012年12月24日与被告姚祖江协议离婚,将被告周贵琼用于抵押的财产分割给被告姚祖江,原告向四被告追款未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周贵琼向原告王志借款后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周贵琼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周贵琼约定月利率3%,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周贵琼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姚祖江属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姚祖江与被告周贵琼共同偿还其借款,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正权等为被告周贵琼担保向原告借款,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被告吴正权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予以支持。被告姚祖江认为被告周贵琼欠原告借款属个人债务,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由被告周贵琼和被告姚祖江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志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吴正权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