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年幼时拥有父爱母爱,在我们父母年迈时,不少人将他们视为累赘,只有当我们自己年迈时才能体会到父母的辛酸,生活在城市里的老年人,大多有养老金、退休金,可以不依赖儿女,目前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他们的儿女大多都在城里打工挣钱,很少回家,有的甚至几年,留下他们的父母在家相依为命,有的父母亲一方去世,就留下父亲或母亲一方在家孤苦伶仃,成为了农村“空巢老人”。很大一部分农村“空巢老人”年老多病,生活自理能力差,同时经济条件十分困难,他们既没钱又没身体,生活陷入困境中,甚至有一部分在生存与死亡的边缘线上挣扎,有的农村“空巢老人”不但要照顾自己,还要肩负着照看他们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重担,增加了他们的负担。目前,农村“空巢老人”的赡养问题成了被遗忘的角落,没有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农村“空巢老人”的赡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经济供养;二个是生活照料;三个是精神抚慰,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目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个是:农村空巢老人起诉他们的子女给付赡养费,他们的子女大部分在外打工,有的一部分子女在家,一部分子女在外打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由此可见。赡养案件是不能缺席审理的,一旦他们的子女中任何一个不返家应诉,案件就无法处理,就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二个是,目前农村“空巢老人”的子女们大都在外挣钱,经济条件不错,很多是愿意给他们父母的生活费,但没时间照顾,给钱不照顾,一些老年人年迈体弱,行走困难,有钱没法用,出现了子女们愿意给钱,在照料父母问题上相互推诿的现象,这类不缺钱的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也同样陷入困境。
三个是,农村“空巢老人”的子女们往往因兄弟姊妹之间的恩怨及父母的财产分配不公等原因,拒绝赡养父母,或者在赡养父母问题上相互推诿,有的甚至辱骂、殴打父母,这种现象在农村较为普遍。
针对农村空巢老人的赡养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修改完善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赡养、抚育、扶养这类案件可以缺席审理,以便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农村“空巢老人”的合法权利。
二是对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事宜,要与给付赡养费区别开来,作为一项单独的赡养义务予以处理,可以首先由子女们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判令子女们依次履行照料义务,对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时可以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予以罚款、拘留,对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对父母辱骂、殴打的,视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予以罚款、拘留。
三是目前政府对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的政策存在缺陷,农村养老事业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政府部门需加大投入,强化农村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尽可能让农村“空巢老人”都能够到社会福利院安度晚年,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农村“空巢老人”在社会福利院的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可由政府补贴和“空巢老人”的子女给付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这样既解决了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又解决了他们的精神抚慰问题,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武胜法院 陈道金
|